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2017年12月2日 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在全国学联、山东省学联、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学生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听党话、跟党走,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通过各种渠道,反应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涉及学生成长成才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学生们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创新创业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与学校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人际环境;
(五)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青岛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和青岛市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本科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有: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四)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建议、批评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六)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七)向学生会检举任何违反学生会章程以及学生会有关规定、条例和决定的行为;
(八)有退会的权利,享有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服从本会领导,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本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学生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大会。此类情况下,应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会员发出倡议;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十六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每年至少召集 1次会议。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有:
(一) 监督和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 监督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 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 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会议实行合议制,由学生会秘书长召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学生委员会委员会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有: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做好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大会提案落实,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三)学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四)选举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五)增补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
(七)决定学生会各部门的设置、任务与职责,考察和任免学生各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
(九)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十)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已满且未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由团委指导选举产生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学生委员会职权。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长江路校区、嘉陵江路校区、临沂校区学生会为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会派出机构,全面负责校区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院学生会在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校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同时对各院学生会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有:
(一)修改和通过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四)选举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组织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全班学生监督,受院党委领导、院团总支和院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确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一)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一)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青岛理工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指定财务制度细则,并经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须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为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会副主席单位,接受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会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