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清单

2016-12-01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青理工学生〔2014〕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素质评价意义

学生素质评价是学校过程育人的有效措施,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学生自觉全面发展、主动健康成长的向导。

第二条  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体育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组织本学院素质评价工作。各班成立由班主任负责的学生素质评价小组,具体实施本班的素质评价工作。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素质评价内容

学生素质评价分为思想道德素质评价、专业素质评价、身心素质评价和发展性素质评价四部分。

第四条素质评价成绩划分

素质评价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评价15分,专业素质评价65分,身心素质评价10分,发展性素质评价10分。

第五条素质评价程序

(一)学生素质评价小组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学生素质进行评价统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素质进行评价汇总。

(二)学生素质评价小组及时做好记录并每月公布评价过程。程序为学生个人申报、班级汇总、报学生素质评价小组审核。

(三)素质评价结果由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每学期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评价

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由班内评价分、思想道德奖励分、思想行为扣分构成。其中班内评价满分为15分。思想道德奖励分单独计算,思想行为扣分不超过前两者得分之和。

第六条 班内评价分

主要考查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社会公德;弘扬“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的精神传统;积极争做“有理想、重道德、强文化、严纪律”的理工优秀学子;树立建校、爱校、兴校的意识,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具备强烈的团队精神,为集体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等。班主任组织带领班内学生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班内12名同学组成,计算出学生班内评价得分。

班内评价分=学生评价分+班主任、辅导员评价分

学生评价分满分10分,班主任、辅导员评价分满分5分。打分标准如下:

等级

优秀

合格

学生评价分

[10,9]分

(9,6]分

班主任、辅导员评价分

[5,4.5]分

(4.5,3]分

出现下列行为情况,班内评价分按照行为性质定为9分以下:

(一)学生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二)学生出现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学生出现违反基础文明的行为。

要求班级评价小组组织引导全班同学以客观公正的评分标准进行班内评价。班内评价分结果,优秀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合格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70%。被评为学校优良学风班的班级,优秀比例增加5%;班级考核结果为C级的班级,优秀比例减5%。

第七条 思想道德奖励分

如下具体项目,学生可以申请思想道德奖励加分:

(一)在 “三下乡”、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称号,标准为:国家级加4分,省部级加2分,市、校级加1分;若为团队荣誉,加分标准为:国家级加4分,省部级加2分,市、校级加1分,平均到每个成员。

(二)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义务献血、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0.8分、0.5分;若为团队荣誉,加分标准为:全国、省(部)、市、学校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0.8分、0.5分,平均到每个成员。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需提供盖章、网页公示名单等各类活动证明。

(三)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公益、志愿、社会实践等活动,学院根据学生表现加0.5-0.1分/次,累计不超过0.5分。

思想道德奖励分累加分超过5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八条 思想行为扣分 

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列》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评价中给予扣分。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5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4分;受到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的,扣3分/次;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扣1分/次。

 

第三章  专业素质评价

专业素质评价,由专业素质基础分和专业素质奖励分构成。其中专业素质满分为65分。专业素质奖励分单独计算。

第九条 专业素质基础分 

学业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学生平均学绩数为准。

专业素质基础分的计算公式是:

 

第十条 专业素质奖励分  

如下具体项目,学生可以申请专业素质奖励加分:

(一)参加学习类竞赛,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分/人

2分/人

1分/人

省部级

2分/人

1分/人

0.8分/人

市、校级

1分/人

0.8分/人

0.5分/人

以上为个人加分标准,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其他设定由各年级综合测评小组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学习类竞赛,比赛形式多为团体参赛,团体加分标准按照个人标准执行。

(二)参加学院举办的学习类竞赛,加0.5-0.1分/次,累计不超过0.5分。需提供盖章、网页公示名单等各类活动证明。

专业素质奖励分累加分超过5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四章  身心素质评价

身心素质评价,由体育素质基础分、体育奖励分、体育扣分、心理素质基础分和心理奖励分五部分组成构成。其中体育素质基础分,满分为5分;体育素质奖励分,满分为2分,体育素质扣分不超过前两者之和;心理素质基础分,满分为5分;心理素质奖励分,满分为2分。

第十一条 体育素质基础分 

体育素质基础分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者得5分,合格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二条 心理素质基础分 

心理素质基础分依据校院两级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及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综合评分,分为两个等级,表现优秀者得5分,其他得3分。

第十三条 体育素质奖励分 

满分为2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第1名

或一等奖

第2-3名

或二等奖

第4-8名

或三等奖

参赛未获奖

国家、省部

个人:1.5分/人

团体:1.5分/人

个人:1.2分/人

团体:1.2分/人

个人:0.9分/人

团体:0.9分/人

个人:0.5分/人

团体:0.7分/人

市级

个人:1.2分/人

团体:1.2分/人

个人:0.9分/人

团体:0.9分/人

个人:0.6分/人

团体:0.7分/人

个人:0.3分/人

团体:0.4分/人

校级

个人:0.9分/人

团体:1.0分/人

个人:0.6分/人

团体:0.7分/人

个人:0.4分/人

团体:0.5分/人

个人:0.2分/人

团体:0.3分/人

(一)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表演项目及前导队参加者加分由体育教学部和学生处协商确定;

(二)体育素质奖励分之和可以超过2分,但基础分和奖励分之和超过7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体育素质扣分

(一)学校或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体育比赛,无故缺席者,扣0.5分/次;迟到、早退扣0.3分/次,多次者累计扣分。

(二)学校或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无故缺席者,扣0.5分/次;迟到、早退扣0.3分/次,多次者累计扣分。

(三)学生本人同意参加学校或者学院组建的各类运动队,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扣0.5分/次;比赛时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多次者累计扣分。

 

第五章  发展性素质评价

发展性素质评价由社会活动能力素质分、特长能力素质分和科技创新能力素质分构成。其中社会活动能力素质基础分,满分为3分;社会活动能力素质奖励分,满分为3分;特长能力素质分,满分为2分;科技创新能力素质分,满分为5分。

第十五条 社会活动能力素质分

社会活动能力素质基础分 学生积极参加校院及班级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表现积极者,加1-3分。

社会活动能力素质奖励分 对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班内评价分9分及以上,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加分标准如下:

(一)学校、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及部长、副部长及干事,由团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细则并实施;

(二)班长、团支书、其他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宿舍舍长,由学院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细则并实施;

其他各级社团等学生组织,经学生工作处、团委协商后,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细则并实施,但不超过以上规定的各级学生会加分。

第十六条 特长能力素质分 

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文化艺术比赛活动,且通过选拔入围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分/人

1.5分/人

1分/人

省部级

1分/人

0.8分/人

0.6分/人

市、校级

0.6分/人

0.4分/人

0.2分/人

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学术性专业比赛大多强调团队协作,比赛形式多为组队参赛,即团体参赛,因此,团体加分标准按照个人标准执行。

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加0.3-0.1分/次,累计不超过0.3分。需提供盖章、网页公示名单等各类活动证明。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能力素质分  

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第1-2作者

第3-4作者

第5-8作者

重点刊物

3分/人

1.5分/人

1分/人

一般刊物

1.5分/人

1分/人

0.5分/人

(二)参加科技类活动比赛,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分/人

2.5分/人

1.5分/人

省部级

3分/人

1.5分/人

1分/人

市、校级

1.5分/人

1分/人

0.5分/人

以上为个人加分标准,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学术性专业比赛大多强调团队协作,比赛形式多为组队参赛,即团体参赛,因此,团体加分标准按照个人标准执行。

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科技活动,加0.5-0.1分/次,累计不超过0.5分。需提供盖章、网页公示名单等各类活动证明。

(三)作为科研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加分。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等级

项目组成员前4名

项目组成员5至8名

国家级

2分/人

1.5分/人

省部级

1分/人

0.5分/人

市、校级

0.5分/人

0.25分/人

对于科研课题组成员的加分申请材料作如下界定说明:

①要求提供科研课题项目申报书复印件(内含申请者姓名和排名);

②要求提供科研课题项目的结题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需要该科研课题项目的科研成果的正规证明(有正规部门的公章鉴定)。

(四)被授予国家专利的学生,根据专利类型加分。发明专利可申请加1.5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申请加1分。

(五)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

对于发展性素质评价未明确规定的各类、各级别相关加分项目,学生个人向学院综合评价小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第六章 学生素质评价应用

学生素质评价是学校对学生素质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反映了学生在校期间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综合表现。

学生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各级先优评比的评选标准以及各类奖学金评选、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受理   

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嘉陵江路校区综合服务楼905室

电话:0532-85071600

邮箱:xxgk@qut.edu.cn

信息公开监督  

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嘉陵江路校区综合服务楼802室

电话:0532-85071019

邮箱:jiwei@qut.edu.cn

公开保密审查  

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嘉陵江路校区综合服务楼902室

电话:0532-85071020

邮箱:jyk@qut.edu.cn

师德师风举报投诉  

电话:0532-85071078

邮箱:rshch@q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