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 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整体学科发展规划,现有学位点发展现状和学位授权点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学科结构和专业类型为重点,突出优势,强化特色。
第三条 鼓励相关学院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授权点;积极增列(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急需、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强的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构建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定位的学科体系,推动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每年开展一次,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能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七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
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八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九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年度绩效考评及结果处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安排,于每年3~5月份对全校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教学质量、学科水平(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要求)、招生就业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位点给予“黄牌”警告:
1、达不到相应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申报基本条件;
2、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学位论文出现如下的情况:①对于年度提交答辩学位论文(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在职研究生)累计在20篇(含)以下,在查重或盲评中连续两年累计出现 “延期答辩”学位论文2篇以上(含2篇);②对于年度提交答辩论文(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在职研究生)累计在20篇以上,在查重或盲评中连续两年累计出现 “延期答辩”学位论文篇数超过5%(含5%)。
3、特色和优势不明显、发展后劲不足、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生源持续萎缩、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
对于给予“黄牌”警告学位授权点,学校从第二年开始按20%比例缩减该学位点招生指标,直到该学位点摘除“黄牌”警告为止。
第十二条 对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给予“红牌”警告,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
1、对于连续两年考评为“黄牌”的学位点,第三年将给予“红牌”警告;
2、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中,被同行专家评议为“不合格”;
3、学科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在国家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三年内累计出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论文”。
4、专项评估结果或上级主管部门抽检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
5、在2020年前达不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中,有关增列一级学科授权点要求的二级学科点。
对于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但考虑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未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从第二年开始按50%比例缩减该学位点招生指标,直到该学位点摘除“黄牌”、“红牌”警告为止。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流程
第十三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分为研究生培养学院主动撤销和学校统筹撤销两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学位授权点申请。研究生培养学院(跨学院招生学科应由涉及学院学位委员会联合提出)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在广泛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现状、发展趋势、合格评估标准和研究生培养条件、质量,统筹考虑合格评估存在的可能风险,填写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报告,提交所在研究生培养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议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经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校研究生处(学科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对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培养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同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经学院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可按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规定执行。
2、对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培养学院不同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由学校组织校内外同领域专家通过现场答辩评议的方式决定,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审议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校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五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流程
第十九条 学位授权点增列分为研究生培养部门自主增列和学校统筹增列两类。
第二十条 对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部门可自主增列其他满足学位授权点申报基本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对主动撤销后不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或学校统筹撤销后空缺出的学位授权点名额,由学校统筹增列。
第二十一条 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优先新增与“一带一路”、新工科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全校优化学科结构的学位授权点;
2、满足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学位授权点申请。撰写增列该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向所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提出申请。
2、同行专家评议。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聘请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由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和论证。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认真审议并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增列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研究生处(学科工作办公室)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议有关分委员会建议后,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5、学校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筹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对外发布增列计划。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撤销情况,统一发布增列学位授权点计划。
2、学院申请。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撰写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研究生处(学科工作办公室)。
3、学校论证。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结构布局,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优势特色、社会需求等进行论证,按计划提出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4、同行专家评议。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填写《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学校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通讯评审,通讯评审达到规定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参加现场答辩。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论证及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6、学校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员一般应是相应学位授权点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学位授权点还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专家来源单位层次应高于学校,专家组组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章 报批及复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查;省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授权点撤销方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