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党发〔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密切校党委、校行政同教职工的联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学校民主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学校凝聚力的有效途径。实行校务公开有利于教职工更好地参政、议政,激发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树立干部公正、高效、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保证公开的合法性。
2、真实公正。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抓住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分层次、按步骤地组织实施,循序渐进,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方便教职工办事,便于教职工知情,有利于教职工行使监督权。
三、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校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实行校务公开,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校务公开要有利于调动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既要维护干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力。
四、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校务公开的形式是由校务公开的内容决定的。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公开形式:
1、会议形式。通过咨询会、通报会等形式公开校务。
2、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3、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和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校务。
4、设校务公开栏公开校务。
校务公开的方法:由各部门、单位将按规定或认为需要公开的项目、内容报学校校务公开办公室,经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干部任免、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3、学校经费及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
4、工程建设、修缮项目方案及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及工程决算。
5、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6、教职工住(购)房以及货币化分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7、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
8、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及录取的结果。
(2)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接受社会及公民捐赠款物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学籍管理、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学生资助办法和毕业生就业政策等。
六、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校务公开工作要形成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行政主持,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办公室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行校务公开,核心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要实行预公开制度,学校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落实投诉制度,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把校务公开制度作为本部门、单位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校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有关措施,做好本部门、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
本《实施意见》根据青理工党发〔2008〕2号文件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