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青理工校发〔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使学校学科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各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为加快实现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学校教学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部)委员会进行指导。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1人。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推荐,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和声望较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行政执行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