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青理工校发〔201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理工大学的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从学校教学和研究人员中遴选产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在学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单数),设兼职秘书1人。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学院(部)推举产生,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分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位授予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下同)一般于每学期末举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