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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青理工学生〔200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育人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荣誉称号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毕业生;

(四)优秀研究生。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 优良学风班;
  • 星级文明宿舍;
  •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同一学年,达到“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绩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省级以上非专业类竞赛中获得表彰奖励;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六级或计算机二级考试;

4、个人参与研究项目、科技创新、发明有成果证书或公开论文;

第七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且“思想政治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绩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宿舍氛围;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有研究成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3、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在当年或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条 “优良学风班”、“星级宿舍”评选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星级宿舍”评比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按照《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中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奖励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本专科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本条例中所指“学生”一般为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六周内进行,优秀本科毕业生在第七学期评选、优秀专科毕业生在第五学期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标兵人数评选比例不超过5%,同一学年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1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20%,优良学风班按全校班级总数的30%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标兵的产生可由班级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评选审核,并将初步人选在全校进行公示,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班主任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党总支和班主任组织,由班级学生评议提出初选名单,经本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

(二)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对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运动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优良学风班”、“星级宿舍”评选办法:

具体评选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星级宿舍”评比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学院党总支负责按照本条例要求,组织各学院学生奖励初评,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印发文件表彰。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对荣誉称号的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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