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清单

2016-12-01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工作,促进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考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试(考核)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学生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进行学期考试(考核)。课程中期考核与否,由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凡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课程考试(考核)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重视考试(考核)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考试(考核)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在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务处统筹协调各学院(部)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一)教务处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部)做好考试全过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院(部)组织的考试,提前将考试组织实施方案上报教务处审批,由各学院(部)做好考试全过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加强院(部)对考试工作的自我约束和管理。

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一)学院(部)领导办公会。各学院(部)党政领导要结合本学院(部)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班班主任和监考教师;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试卷的装订和封存等;向监考教师宣讲监考员行为规范,强调监考纪律;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着重强调考试作弊的后果及其危害,教育学生以端正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

第七条学校和学院(部)要成立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考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对各类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鼓励和保护师生向学院(部)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校长、书记反映揭露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扬和嘉奖考试工作中坚持原则的院(部)或个人。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一)各门课程的考试日期依据该学期的教学进程安排。笔试时间为110分钟,如无特殊情况不可延长考试时间;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60分钟;

(二)教务处组织的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集中周内进行,考试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安排监考教师,并将监考教师名单上报教务处予以备案;

(三)学院(部)组织的考试,具体时间由学院(部)按照课程的教学进程要求确定,一般在结课两周内进行。各学院(部)应按照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编排学院(部)的考试安排表,监考人员一般由开课学院(部)、学生所在学院(部)统筹安排,考试安排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教务处予以备案,并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考试用教室;

(四)每个考场应设置主、副监考各1人,考场人数原则上不多于40人,每增加20人(低于20人以20人计),应增加一名监考教师。主、副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因故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应经所在学院(部)同意,指定新的监考人员,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报送《青岛理工大学监考教师调换申请单》;

(五)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方式一经排定,将由学校下达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考试安排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更改。

第十条试卷的领送

(一)领取试卷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试卷领取人员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袋数和份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领出进行考核或评阅;

(二)各院(部)组织的考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前指定试卷取送教师和地点;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主、副监考教师均须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的地点取卷、签到。考试完毕后,主、副监考教师应共同负责将试卷送达指定地点、交指定人员;

(三)领取试卷原则上由主、副监考教师共同完成,考试结束后,要及时交回,做到人不离卷。

第十一条监考

(一)学校所有在聘专任教师都有监考义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与教学及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承担监考任务;

(二)考试期间,各学院(部)办公室应至少留守1人(办公室主任或教学秘书),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

(三)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由院(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监考教师本人。监考教师一经确定,未经院(部)批准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否则由此导致的教学事故,由原监考教师自行承担责任;

(四)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行为规范》。发现考试作弊现象要敢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教务处处理(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院(部)考试相关人员要加强对考场巡视,特别是各学院(部)自己组织的考试,要做到有考必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巡视,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履职情况和学生的考试纪律情况进行巡查。

第四章 考试(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考核类型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方式进行,考核方式鼓励采用能够反映学生能力的多种考核形式,注重过程考核。各教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实践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各种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形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体考核方案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制定,并报所在学院(部)、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考试(考核)命题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试卷)库组卷方式,尚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凡学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试: 同一试卷同一考核方式同一考试时间;

(二)命题要严格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三)命题应具有一定的广度、深度,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难易程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四)命题一般遵循教、考分离原则,命题教师与任课教师原则分开,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制;

(五)命题应提前准备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份试卷的分量、区分度、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A、B试卷的重复率控制在30%以内。试题的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控制在30%以内。

开卷考试的试题及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对命题不当者,教务处将会同督导、各院(部)对该课程命题进行核查,如确有问题,需重新组织该门课程的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泄漏试题。凡违反此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试题(卷)原则上要求用计算机排版。学生答题使用的试卷用纸一律从教务处考试中心领取,公共课试卷至少提前三周,其他课程提前两周将试卷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制。

第五章 学生考试(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者。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于考核前二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部)并通知相关学生,开课学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凡已选中的课程,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学生,按旷课、旷考处理,凡按取消考核资格、旷考处理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选修课也可重新选修同类型其它课程);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情况,也可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内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弃考课程须经学院(部)领导、教务处批准。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试卷评阅规范

(一)公共课、基础课笔试试卷由授课单位组织集体阅卷和复核,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一标准分题流水阅卷并签字。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教研室可成立阅卷小组;

(二)试卷一律使用红色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如有更正,阅卷教师需在更正处签名。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要点分、错误处减分、题首分、卷首分齐全准确;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

(一)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过程考核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控制在50%以内,过程考核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上机)(非独立设置的)、习题课、课堂讨论、分段考察、小测验或期中考试等。成绩比例的分配于授课初公布,平时成绩在考前一周对学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二)补考卷面成绩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计入成绩册,60分以下者按卷面成绩记载。

(三)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四)考试(考核)违纪、作弊、旷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违纪”、“作弊”、“旷考”字样。

(五)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方式记载。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4.5(课程绩点最高为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第二十条成绩提交

(一)考试结束五天内,任课教师必须通过综合教务系统登录提交学生成绩,并打印课堂成绩单及试卷分析,成绩单经签字盖章后,分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与教务科;

(二)原始成绩档案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严格做好保管和归档工作,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三)试卷分析成绩分布不合理,有关学院(部)要组织专家进行原因分析,分清责任。确需重新考试时,由学院(部)提出安排方案,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成绩更正

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由于教师在阅卷、评分或者录入等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需要更改或补录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责任教师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更正。

(一)成绩更正范围

允许更正的成绩仅限于给分或者登分错误。超过截止时间不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考试时间之外另行考试等,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入、更正;其它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成绩问题不予更正。

成绩更正仅限于更正当前学期的上一学期的课程成绩,跨学期的成绩更正申请不予受理。

(二)成绩更正流程

1、成绩更正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成绩更正申请表(教务处主页下载)由责任教师本人填写,并附证明材料,由开课单位审核,教学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送交教务处。

3、每学期第三周,教务处对成绩更正申请组织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在教务处主页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成绩更正。

4、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结束一周内补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查。教务处将在收到复查申请两周内组织复查,并对复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成绩更正材料

1、成绩更正必须出具相应更正项的依据材料;无证明材料或者证据不支持所陈述原因,则更正申请不予通过。

2、成绩漏登或者登分错误,申请更正需提供:成绩更正申请表、成绩登记表复印件、试卷或论文复印件。成绩漏登还需提供监考记录单、考场签到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学生按时参加考试、提交作业的材料。评分错误需提供评分依据。

3、平时成绩错误的,应出具能证明学生参与课程学习的材料,如点名册复印件、平时作业、测验等。

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原因造成成绩证明材料(试卷、作业、论文等)缺失或与实际不符,将按有关规定认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学生该门课成绩无效,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使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时,须保管好自己的使用权限及密码,不能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各院(部)及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按学校要求整理考试档案交院(部)汇总、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注册后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由开课教研室主任和阅卷教师共同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查卷。

第七章 试卷的保密与保存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务必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试卷命题的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青岛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试卷印制的保密

(一)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由命题教师本人送教务科印刷;

(二)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科统一在安全保密地点进行;

(三)教务科考务人员对收到试卷的科目名称、试题页数、印刷数量、试卷领取时间进行核对无误后,送交试卷印刷专职人员;

(四)试卷印刷专职人员完成试卷印刷、装订后,对试卷科目、试题页数、印刷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试卷须妥善保管,确保试卷存放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试卷的保存

(一)评阅后的所有试卷、考核资料包括独立设置课程的最后一次定成绩的原始试卷、大作业、论文,以及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教学手册等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学院(部)负责封存保管,学院(部)应妥善保存四年后方可销毁;存档入库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登记;

(二)试卷装订要按教学班进行,包括:封面填写齐全的试卷封头、考场记录单、课堂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表、学生答卷(按成绩单序号顺序)。答卷成绩和人数要与学生期末考试的成绩和人数相吻合;

(三)试卷评阅完毕要及时装订、封存。试卷装订交院(部)封存是每位任课教师的职责,为确保试卷的保密性,试卷装订严禁学生参与,严防在此过程中出现试卷被复印、抄袭等现象;

(四)教研室对于学生各类考试剩余的空白试卷要妥善保管。历次考试的考卷均不得随意丢弃或送给学生;

(五)分发给教师评阅的试卷,学院(部)要负责登记,分发的试卷份数与评阅后交回的试卷份数要一致,防止试卷丢失。

(六)各院(部)和教务处应定期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或复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二十八条试题(卷)库的管理与使用

(一)试题(卷)库在教务处统一存放、管理与使用。凡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原则上从试题(卷)库中抽取试题(卷)进行考核。在考前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从试题(卷)库随机抽取,开课单位将抽取的试卷上交教务处。一套试卷四年内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试题(卷)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教学大纲的调整等进行适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保密室、印刷室要求

(一)考试中心保密室和印刷室配备有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设备在试卷保密室、印刷室使用期间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须装有防盗门窗;

(二)试卷保密室、印刷室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烟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安全;

(三)保密室、印刷室按要求标有闲人免进标志,不准会客。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处理

(一)在试卷领取、运送、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在安排处理的同时,要及时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二)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学习考试者,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试卷的命题、印制、分发、保管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普通本专科生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业水平考试操作规程

2.青岛理工大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行为规范(修订)

3.青岛理工大学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修订)

4.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

5.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试卷交接登记表

6.青岛理工大学监考教师调换申请单

青岛理工大学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业水平考试

操作规程

试卷命题与审核

1、命题教师将A、B两套试题(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送交学院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审核。

2、命题教师到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取《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考场座次签到表》和青岛理工大学试卷专用袋,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

3、命题教师按照试卷领取时间提前两周(公共课试卷提前三周)将两套试题(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考场座次签到表》、《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青岛理工大学试卷专用袋送交教务科。

4、教务科考务专职人员对收到试卷的科目名称、试题页数、印刷数量、试卷领取时间进行核对无误后,送卷教师在《青岛理工大学试卷交接登记表》上登记、签字。

试卷印制与复核

5、教务科专职考务人员将试卷送交印刷专职人员,印刷专职人员按相关要求印制试卷,试卷交接要履行签字手续。

6、试卷印刷专职人员完成试卷印刷、装订后,须对试卷科目、试题页数、印刷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试卷须妥善保管,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交接试卷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试卷领取与保管

7、各学院(部)组织的考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按照试卷领取时间安排命题教师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必须认真核对领取试卷内容、科目名称、袋数和份数,无误后在《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上签字领取,存放在学院指定地点进行保管,确保试卷安全保密。

8、教务处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根据试卷发放时间提前请命题教师审核试卷内容,并安排专人领取试卷,领取试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领取试卷的科目名称、袋数和份数,无误后在《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上签字领取,并将试卷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保管,确保试卷安全保密。

试卷发放

9、各学院(部)组织的考试,所有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开课学院指定的试卷发放地点领取试卷并核对签字。

10、教务处组织的考试,所有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发放地点领取试卷并核对签字。

监考组织与实施

11、监考教师领取试卷后须直接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试卷到其他场所。

12、监考教师到达考场后,须在黑板醒目位置书写本场次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教师所属学院(部门)和姓名等信息。

13、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要清理考场,要求考生清理桌面的字迹及桌洞内的纸屑杂物,确保考生座位周围、课桌上下没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和材料。提醒考生将书包、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卷考试除外)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14、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要调整考生座位,确保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均匀分布且前后对齐,保持考生之间合适的距离。

15、试卷发放前,监考教师要逐一核对《考场座次签到表》上的头像与考生携带的校园卡或身份证上的相片以及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次签到表》的指定位置签名,发现问题考生,及时与教务处和学院联系,未携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补考时考生须同时携带《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补考准考证》),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试卷。

16、监考教师在分发试卷前要核对试卷数量是否准确,如果发现考场人数与试卷数量不符,及时与教务科联系处理后再发放试卷。

17、监考教师发完试卷后,要提醒考生检查试卷页数是否准确,有无缺页、白页、破损页,有问题及时与教务科联系解决。

18、考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交卷。

19、考试期间,监考教师须一前一后站立监考,定时巡视全场,严禁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考场或允许他人带出考场。

20、监考教师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文字、图片印刷不清或试题内容有异议等问题,监考人员须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解决。

监考组织与实施

21、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予以当场认定,中止考生的考试,在《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如实填写考生违规情节,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证据及《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如果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并填写“考生拒签”。监考教师要及时将考生的违规证据及《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处理。

试卷回收

22、考试结束收卷时,两位监考教师要有所分工,一人负责维护考场秩序,一人负责收卷。当场清点试卷、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23、收卷完成后,监考教师共同负责将试卷、答题纸(卡)等送到指定的试卷回收地点,经试卷回收负责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监考调换及其他

24、各学院(部)安排的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换,因故需要调换监考教师的,学院须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监考教师调换审批单》,至少提前一天报送教务处予以备案。

25、考试期间,学院教学办公室、教务处考试中心须安排专人值班,命题教师如不参加该课程的监考,必须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待命,联系电话要保持畅通。

成绩登录

26、考试结束两天内,阅卷教师须到指定地点办理考完试卷的交接手续。

27、阅卷教师领取试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要求完成阅卷和成绩的录入提交工作。

28、采用其他考核方式、无纸质试卷的课程,负责教师须在当学期教务处规定的最终成绩录入日期之前,完成考核成绩的录入提交工作。

试卷归档

29、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阅卷教师须在当学期打印课程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按照学校要求整理考试档案送交院部归档;课程成绩单经签字盖章后,须在当学期分别报送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科存档。

成绩修改

30、成绩一经提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更改需要,须由责任教师本人按照《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予以更正。

 

附件2:

青岛理工大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

行为规范(修订)

第一条监考人员须熟知考场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着装得体,仪容大方。监考过程中须佩戴监考证件,规范用语、使用普通话。

第二条监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签字,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试卷到其他场所。

第三条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后,须在黑板醒目位置书写本场次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人员所属学院(部门)和姓名等信息。

第四条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须要求考生清理桌面的字迹及桌洞内的纸屑杂物,确保考生座位周围、课桌上下没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和材料。提醒考生将书包、手机(智能手表)、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卷考试除外)、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允许使用的普通计算器除外)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第五条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须调整考生座位,确保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均匀分布且前后对齐,保持考生之间合适的距离。

第六条试卷发放前,监考人员须逐一核对《考场座次签到表》上的头像与考生携带的校园卡或身份证上的相片以及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次签到表》的指定位置签名,发现问题考生,及时与教务处和学院联系。未携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补考时考生须同时携带《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补考准考证》),核对无误后方可分发试卷。

第七条分发试卷前,监考人员须核对试卷数量是否准确,如果发现考场人数与试卷数量不符,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处理后再分发试卷。

第八条试卷分发完后,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检查试卷页数是否准确,有无缺页、白页、破损页,如有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解决。

第九条考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交卷。

第十条考试期间,监考人员须一前一后站立监考,定时巡视全场,严禁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考场或允许他人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文字、图片印刷不清或试题内容有异议等问题,监考人员须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须按照规定予以当场认定,中止考生的考试,在《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如实填写考生违规情节,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证据及《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如果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并填写“考生拒签”。监考人员须及时将考生的违规证据及《青岛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收卷时,两位监考人员要有所分工,一人负责维护考场秩序,一人负责收卷。当场清点试卷、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第十四条收卷完成后,监考人员共同负责将试卷、答题纸(卡)等送到指定的试卷回收地点,经试卷回收负责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监考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青岛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3:

青岛理工大学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修订)

第一条考生应携带有效证件(带照片的一卡通或身份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未经请假、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有效证件应放在桌面上备查。

第二条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指令,监考教师有权安排考生清理桌面、抽屉,调整座次。未清理好桌面、抽屉和不按规定重新调整座次时不能发卷,耽误时间不补。按照监考老师要求在考场座次表本人照片处签字。

第三条考生参加考试,应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和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开卷考试),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批准不得传借计算器、铅笔、橡皮等任何文具或书籍。

第四条除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草稿纸等严禁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点。手机、电子辞典、录音机、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普通计算器除外)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起收回。

第五条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七条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

第九条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与该科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或传递纸条、草稿纸,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十条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者,按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处理。

 

附件4:

青岛理工大学试卷印制申请单

出题教师


试卷名称


使用班级


送卷日期

年 月 日

取卷

日期

年 月 日

印刷

份数

学院

审核

试卷页数

附白

纸数

教务

审核

印刷包数

印刷员

签字

取卷人复核

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受理   

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嘉陵江路校区综合服务楼905室

电话:0532-85071600

邮箱:xxgk@qut.edu.cn

信息公开监督  

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嘉陵江路校区综合服务楼802室

电话:0532-85071019

邮箱:jiwei@qut.edu.cn

公开保密审查  

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嘉陵江路校区综合服务楼902室

电话:0532-85071020

邮箱:jyk@qut.edu.cn

师德师风举报投诉  

电话:0532-85071078

邮箱:rshch@q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