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青理工人事〔2016〕20号)
为规范学校用工管理,调动返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条件
(一)学校在职人员已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三)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能胜任返聘岗位工作。
(四)辅助系列、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退休后无人顶岗的。
二、返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提出返聘岗位申请。
(二)人事处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用人部门在征得拟返聘人同意的基础上,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人选,并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
(四)人事处对拟返聘人员审核后下达通知,并签订返聘协议。
三、返聘待遇
(一)返聘人员占用所在部门岗位数,与所在部门教职工一样享受本部门提供的工作条件、环境和场所等权利,并尽同样义务。
(二)返聘人员在教师岗位的,其返聘待遇按其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发放,暂定税前课时费标准为:教授每计划学时100元,副教授90元,讲师80元。
(三)返聘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技能等非教师岗位上的,税前每月工资1200元。
(四)学校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五)财务独立核算部门或应由相关专项承担的返聘人员工资从部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在用人部门考勤和考核的基础上,返聘人员工资由人事处统一做表, 按月发放。
四、返聘期限
返聘教职工实行一学期一聘,聘期结束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个人条件、本人意愿及工作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返聘。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