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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财务〔2014〕13号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年5月22日

青岛理工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山东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常委会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学校各部门的预算建议数;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责任部门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部门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学院、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学校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含院部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含校园网)、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在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指学校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财务处于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经费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应包括费用项目、预算金额、详细计算依据及增减因素分析等内容,对涉及本部门的上级教育专项,同时按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报。

第十九条 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一上)。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校批准后报批(二上)。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二下),将预算指标落实至相关责任部门和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财务处可先按上年预算支出数额预拨部分经费指标,以保证各部门、项目的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待预算正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补齐指标。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实时控制,定期对责任部门或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等实施绩效评价,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奖惩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追加预算,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阐述理由—财务处审核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财务处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调整预算,主要指责任部门预算内项目指标间的调整。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阐述理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校领导审议批准—财务处调整预算。

学校备用金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项目。其中,30万以内的项目报校长审批、30-50万元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决算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财务处按照上级的规定组织学校年度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事业年度决算须经学校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决算信息公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建院财字[2003]19号)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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