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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青理工招生〔20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遵照各省(市、区)教育考试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考试录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组织招生考试和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六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考试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室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的规划组织

第八条  青岛理工大学的年度招生总计划遵循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学校每年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进行申报,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批复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  青岛理工大学分省份招生计划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以往年度招生录取生源情况提出具体分配办法,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山东省教育厅和外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统一调配后,经教育部核准实施。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年度招生专业的设定由教务处根据专业整合调整情况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筹考虑各专业办学实力和在广泛征求各学院(校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市、区)之间的分配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分省份招生计划予以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年度本专科招生章程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遵循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年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和招生情况变化,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意见,报经招生与就业委员会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上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对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年度招生简章和特殊类别招生考试简章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招生考试涉及省(市、区)招生考试主管机关的要求,依据招生章程的规定,制定具体内容,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计划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重要工作列入当年度学校工作计划协调实施。

 

第四章 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考试主要指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主管机关授权下,由学校为主体单独组织进行的艺术体育类单独招生考试、贯通培养类专业转段考试、高考录取相关专业的加试考试、新生入学后的入学资格测试及专业水平测试等。

第十五条  各类别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经协商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校区)确认之后,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招考分离”,招生考试的程序、结果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招生考试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特点,建立考试题库,要以考试面向群体为区别,原则上按照跨省或跨校选聘出题专家的原则,在监察室监督下组建考试题库,考试题库由专人保密管理;具体考试试题由监察室负责人在密封状态下抽取,并在考试开始前规定时段由专人密封保管,具体考试开始前按照要求在考试工作小组三名以上成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开启使用。

第十八条  招生考试评卷(现场评分)的评委专家选聘要根据不同考试类别的要求坚持跨省选聘或跨校选聘的原则,高考级别的考试评委专家选聘原则上根据考生生源地的不同实施跨省选聘,校级考试评委专家选聘原则上要求跨校选聘,校内复核类考试或专业水平测试以校内专家评审为主。

第十九条  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选定及评委专家、出题专家选聘都要执行“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签订保密(回避)责任书。

第二十条  招生考试的结果要在监察室监督下做好统计发布,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数据上报和汇总,建立成绩复核制度,针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提出的复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监察室工作人员进行成绩复核,按规定向考生提供由监察室出具的复核结果材料。

 

第五章 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协调分工、强化落实,学校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要制定严格的规程,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纪律要求,并组织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严格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录取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完成阅档和录检工作,所有录取考生的专业确定和退录考生名单都要经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备案,特殊学生的录取或退档要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招生计划的调整要根据涉及省份考试招生主管机关的要求执行,跨省招生计划调整和招生计划类别调整要通过教育部招生计划管理平台进行,调增招生计划的专业安排要充分参考专业办学条件和报考率,与教务处协商一致后,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的信息传递和发布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实行考生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结束后,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其它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各学院(校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二级学院是招生宣传和专业认知教育工作的主体单位,招生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执行,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按照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级教育考试主管机关的要求和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和分发相应的录取数据,各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加强信息监管,不得私自泄露考生信息,在校大学生或已毕业大学生需要使用个人招生录取信息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到学校档案馆或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应信息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过程中,不得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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