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秘密事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岛理工大学进一步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务信息,是指学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单位”)。
第四条 校务信息公开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不公开范围
第五条 校务信息公开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部门公开校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一)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校务信息。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校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校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校务信息公开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拟办人对校务信息拟定涉密属性、作出标识;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四)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及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两个以上信息公开单位联合发文的,由主发单位协商其它联合发文单位确定信息属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在校务信息公开中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交通等与师生员工密切相关的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