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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学校各类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工作,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到基层和部队等建功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国家为引导和鼓励学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或部队服役而设立的引导性资助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包括:

(1)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

(4)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5)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二章 学校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管理、审核、申报、备案等工作;

武装部负责学生入伍政策宣传、资助资格审核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贷款审核和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教育资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审核和变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报

第四条  学生自主申报各类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本人依据政策和规定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规范报送申报材料;学生未报送不能获得资助。

第五条  学生依据各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实施办法如实申报;学生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实施办法详见附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与要求,以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代偿补偿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青岛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办法

2.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3.青岛理工大学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4.青岛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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