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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4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青理工教务〔2015〕15号)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检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注册后取得学籍;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缴费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学分

第五条 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修业年限为3-8年(或4-10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第六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5月份之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1、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未完成学习任务;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设计类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32。

(三)大学体育课学分计算为每学期1学分。

(四)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八条 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见《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课程、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九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一条 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 免修: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课程绩点不低于3.5者,取得相应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公选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实习、毕业实习、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三)对于转专业、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并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部)核实无误,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

第十三条 免听:以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的免听,经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理论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与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换。

第十九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规定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绩点的换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换算如下。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7-60

<60

对应绩点

5.0

课程成绩÷10-4.5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为全部课程,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五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5;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四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为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按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补考合格的课程按60分记载;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进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需要休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计入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休学者不得擅自到校上课,休学期间无选课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到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审核,符合要求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复学申请表及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三)休学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视其所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以退学者;

(五)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六)通过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要求转入其它院校且符合转学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商转入学校,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中修课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受到学业预警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部)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退学决定书在申诉期结束时生效,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修订)》。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修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第四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但获得的学分数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80%以上,准予学生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按肄业办理,颁发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按肄业办理,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提前毕业: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修满本专业额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者,可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逾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者,符合结业规定的按结业办理,符合肄业规定的按肄业办理。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历和宣布证书无效。通过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历和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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