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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青岛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

青岛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

(青理工校发〔201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青岛理工大学章程》、《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教学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产生。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可就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等教学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二)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三)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四)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除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外,其余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由各学院(部)推荐产生。

学校根据各院(部)实际情况,确定每个院(部)拥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名额。各院(部)推荐委员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正式当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

(二)师德修养好;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五)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

(六)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教学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教学委员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教学委员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教学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教学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或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八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章程设立院(部)教学分委员会,制定其章程,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院(部)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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