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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青理工校发〔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有关重要事项,讨论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见、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拟订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方面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根据党委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举措。

(三)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社会服务和校园基本建设等规划;研究拟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四)研究讨论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五)研究拟订招生录取、毕业生就业、研究生推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调整等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事项的方案。

(六)研究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研究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研究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校内人事调动以及师生员工的奖惩办法。

(七)研究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设备采购计划,研究决定30(含)-50万元预算内没有指定具体用途的备用金和预算外的资金款项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重要工作的汇报。

(九)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处理教代会及群团组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一)审定学校行政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章程、委员会成员及主任人选。

(十二)校长提议的和需要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一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的汇报人员应是分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直系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  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有关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确定,相关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题,应按照程序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会议议题审批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审定,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的意见受理议题。

第十三条  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由有关部门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凡涉及多部门协调的议题,需要会前协商好并由牵头部门提出主导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能统一的,要报请分管校领导做进一步协调;凡是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四条  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材料要完备,并由议题提报部门于会前3天印送校长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应在一周前提交,由校长办公室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送交参会人员审阅。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重要决议,要向党委常委会通报,必要时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如确遇新情况,不宜按校长办公会原决议或决定执行的,一般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时,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要有专人做好会议纪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编写《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后印发,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事项的督查和催办,并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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