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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青岛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青岛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青理工党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要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要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发挥好校长在依法行政中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常委会是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经常性例会,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重点,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院(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要正确把握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坚持把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党委常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在各自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关系学校大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听取各方面意见或专家、学者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再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学校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委常委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遇事不推诿,不扯皮,敢于负责,狠抓落实。对重要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的,党委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和照章办事。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指示精神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讨论研究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研究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四)研究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和推荐等问题;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研究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配备,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人才引进与人事调动,重要奖惩措施。

(六)研究决定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调整,重要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50万元(含)以上预算内没有指定具体用途的备用金和预算外资金款项的使用,办学资金的筹集,产业发展政策,以及有关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和重要事项,因公出国(境)计划及相关事宜。

(九)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提议的和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无特殊情况,必须有党委书记、校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为党委常委会固定成员。党委常委一般不得缺席党委常委会,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确定。党委常委会所讨论的议题中若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常委应予回避。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重要议题要与校长沟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拟提交常委会议题,应按照程序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会议议题审批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书记的意见受理议题。

第十七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做好准备。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认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如内容涉及多个部门,会前由分管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就议题进行充分会商。汇报材料由议题提报部门于会前3天印送党委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应在一周前提交,由党委办公室将会议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审阅。

第十八条  凡不属于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按程序提出、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在校领导分管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问题,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不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二十条  要注重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问题要开门见山,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主要汇报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会议研究确定事项。对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较长、难以压缩的材料,应以“说明”的形式进行汇报,同时附上正文。涉及到的背景资料,应以图表或文字形式列为附件,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召开期间,除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公务。列席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要有专人做好会议纪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印发《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以及会议精神传达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和过程,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七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常委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经集体研究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以集体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和党委常委会的决议,校领导和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要及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常委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认可。在党委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缺席的,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转达会议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委办公室要建立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督办制度,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确保党委常委会各项决议或决定的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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