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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4

青岛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青理工保卫〔20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各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8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各部、处、各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内经营性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第四条  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三级防火责任制,即建立校、院(处、部)、室(科)三级消防安全体系,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院部、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体系,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灭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维护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校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对各单位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进行指导,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或者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并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幼儿园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的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室等部位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活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门,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关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前三天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社和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到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结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储存、运输、使用或拟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易发生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到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校内出租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学校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五条  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财物,保护现场,并派专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对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维护、维修。供水、供电部门要及时对消防设施所需的供水管线、供电线路进行维修、改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十七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条  消防器材要按照规范要求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配备、使用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丢失或人为损坏的,首先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持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更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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