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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青岛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青理工保卫〔2010〕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门卫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校门管理,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第二条 凡进出校门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及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第三条 新市民及在校内施工的人员凭临时出入证,临时来校听课学习人员凭听课证、临时学生证进入校门。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校门,必须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第四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通过,机动车辆要缓慢行驶,自觉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出租车禁止入内)。

第五条 携带、运送公物出校门,需出示出门证或盖有主管部门公章的证明。携带私人物品出校门凭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六条 经常进出校门运送食品、蔬菜和其它物品者,需持购货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七条 自觉维护校门秩序,严禁在校园规定区域外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各种大、小字报,一旦发现要及时取证和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第九条 任何团体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编印、散发小报、刊物。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成立各种社团和同乡会。在校园内组织群众性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串联和非法集会,禁止非法游行和聚众哄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各种海报和广告宣传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或到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串门推销及其它经商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设施上面随意刻划、涂写。禁止破坏公共设施,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气枪、猎枪、弹弓等危险器械。不准攀摘花木、毁坏草坪。不准翻越、毁坏围墙,不得在校园内溜狗。

第十五条 不准在校园内酗酒、赌博,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非本校教职工、学生未经批准禁止占用体育教学场地。外单位借用、租用体育教学场地,需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设备或进行高噪音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搭建屋、棚或设置其他临时性、永久性建筑,一经发现责令拆除;

第四章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存放大量用于办公、实验的仪器、设备,应设置昼夜值班点。各楼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对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各楼值班人员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当班期间要认真对管辖区域进行巡查,尤其要加强夜间及节假日的楼内巡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学习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教学楼内住宿。需要安排加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值班员;

第二十二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严禁各类经销、收旧及其他闲散人员入内;

第二十三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持有相关单位的证明,经值班人员查验无误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四条 存放贵重办公设备和实验仪器的房间,必须有安全门等必要的防护设施。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五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楼管理员每天对所辖范围内的水、电、门窗等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物品报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值班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不明身份的人员入内,认真做好来客登记和大件物品出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禁止商贩入内,对不服从管理的商贩,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治保小组要配合管理员进行经常性检查,尤其在学生上课期间,加强巡视,发现不明身份人员,及时和保卫处联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认真保管好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离开房间要及时锁闭房门;

第三十条 住校学生必须在宿舍关门前返回,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异性和校外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和违规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楼内焚烧报纸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喧哗、起哄,禁止在走廊内进行球类活动,禁止向窗外投掷物品或泼水;

第三十三条 公寓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者,按照学校有关奖惩措施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违反上述规定,屡教不改者,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本校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八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四十条 各类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八章 校园内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有来校承揽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签约承揽工程后五日内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临时出入证)。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人数多少,可设临时治保小组,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要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制定落实值班、守护工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偷盗、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违法行为发生,提高自防能力。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及时向保卫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做到来人报、走人销。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定期向保卫处汇报治安情况。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物资、车辆的管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常开展防火、防盗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四十七条 定期总结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凡年满16周岁以上,无青岛市常住户口,在我校居住30日以上的外来人员,用工单位或本人应在3日内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保卫处登记并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四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口日常管理,协助暂住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明,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各类暂住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任何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的务工人员和被学校退学的学生、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五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于开班前到保卫处备案,办理《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单身宿舍、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等,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安排外来人员住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一律不准安排住宿;

第五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根据先审查后录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用人关。所录用人员必须证件齐全,并对暂住人员管理和教育,应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暂住人员应妥善保管临时出入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

第十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五十五条 要明确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和动员全体工作人员,指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火灾、防窃密等各项保卫措施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并注意加强教育和管理。凡不适合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五十七条 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有的部位昼夜值班)。责任人应在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第五十九条 机密文电、图纸、档案要由专人管理。要严格履行传阅、借阅手续。

第十一章 剧毒、危险物品管理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指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的收、发、退、销等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领用危险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控制数量。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限量;

第六十三条 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悉所接触的危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储存保管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六十四条 危险物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防火规定。配足一定数量的灭火设施,落实分类、分项存放规定,严禁烟火。

第十二章 仓库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类仓库要根据储存物品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十六条 库房的设置及库存的管理,必须符合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实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七条 各类库房应安装铁栅栏、防盗门。达到安全防护设施牢固,并配备消防器材。根据需要安装报警装置或安排夜间看守;

第六十八条 各类仓库进出物品要有严格的手续,达到日清日结。

第十三章 财务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凡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现金、票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现金、支票、财务用章,下班后必须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钥匙应随身携带。备用钥匙不得存放在办公抽屉内及不安全的部位;

第七十一条 各类支票在使用前必须填齐支票内容及要素,并加盖印鉴;

第七十二条 严格按照银行规定,库存现金每天清帐,不得超过限额存放现金;

第七十三条 到银行送存和提取大量现金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或驱车办理。遇有大额款项取、送,必要时请保卫部门派员护送;

第七十四条 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非法向他人集资、借款或提供银行帐户及挪用现金和支票等;

第七十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安装报警装置,防盗门和铁窗棂。非工作时间进入财务室,必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

第十四章 大型文体活动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大型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各类大型文体活动;

第七十七条 凡组织各类大型文体活动,负责组织的部门应提前三天将活动内容、人数、范围、地点及安全措施上报大型活动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八条 凡在校内举行外来人员参加的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组织者(或组织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大型活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大型活动管理委员会最迟在举行前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或组织部门;

第七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或有关部门、团体未经大型活动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及校门口设置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广播音响、电视设施、宣传广告等;

第八十条 在校内举行的讲演、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一条 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部门和组织者,要对本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八十二条 饮食中心、幼教服务中心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投毒、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供货制度,加强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确保购置的各种食品原材料符合卫生标准;

第八十四条 非食堂、餐厅工作人员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进入厨房、仓库和操作间等重要部位,严防发生投毒事件的发生,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夜间要加强值班工作,指定专人值班,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定期举办法制教育和食品安全常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及能力;

第八十六条 后勤处、保卫处对校园内食堂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外事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 外事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外办与保卫处要积极配合,对具体安全措施给予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第八十八条 外办与接待单位对外事活动、重要外宾等来校的情况,要及时和保卫处联系,以便协同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外宾的人生财产安全;

第八十九条 外办与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涉外接待服务人员的外事政策、保密教育;

第九十条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不得涉及我国、我校的有关保密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国人员要钱、要物、托买商品、转送信件等;

第九十一条 涉外工作中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地方公安机关查办。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特殊时期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依据1998年颁布的《青岛建筑工程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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